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