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