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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