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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