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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