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