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