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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