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执行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