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4-28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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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 第二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外建筑垃... 第三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 第四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 第五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建... 第六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 第七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对下列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推进... 第八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网址等。接... 第十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建筑及装饰装修企业、新闻媒体等应... 第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后,... 第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以及菜单式全装修、装配化装修,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工程... 第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管理人员; (二)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三... 第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分类投放到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第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二)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 第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保障建设用地。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 第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设计使用... 第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筑路材料。 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进... 第二十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就地就近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运输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综合利用等活动实行特许经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布局、选...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三)河流、湖泊、水库、... 第二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 ...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 第二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