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执法的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