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执法的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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