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