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外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外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