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外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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