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