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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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