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