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网址等。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网址等。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