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建筑及装饰装修企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保护环境的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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