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对下列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
(一)建筑垃圾产生与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信息以及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
(三)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鼓励建筑垃圾产生主体和需求主体通过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
(一)建筑垃圾产生与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信息以及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
(三)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鼓励建筑垃圾产生主体和需求主体通过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