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保障建设用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