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筑路材料。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循环再利用,生产再生骨料、砌块、路基垫层、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