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综合利用等活动实行特许经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特许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协议,依法做好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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