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三)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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