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