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