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布局、选址和规模,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并报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相关财政补贴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并报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相关财政补贴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