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设计使用和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其他工程项目,鼓励优先设计使用和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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