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管理人员;
(二)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三)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四)拆除工程作业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拆除作业完工后的二十日内清运完毕,其他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工程施工作业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因特殊原因不能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滑坡等措施;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清洗设备或者采取保洁措施,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出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配备管理人员;
(二)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三)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四)拆除工程作业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拆除作业完工后的二十日内清运完毕,其他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工程施工作业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因特殊原因不能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滑坡等措施;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清洗设备或者采取保洁措施,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出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