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得降低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易地补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