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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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第二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实行城市绿化目...
第五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
第六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居民家庭种植花草树木,绿化居住空间。
鼓...
第七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提高市民爱护城市绿地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行道树种等专项规划。编制的专...
第九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
(一)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二千平方...
第十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色彩和植物景观营造,突出地方特色和生物多样性,推广海绵绿地建设,进行城市生态修复和保护。...
第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绿地、公园绿地、游园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铁...
第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
第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得降低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建...
第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
第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建设单位敷设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第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绿地养护管理档案,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和分级管理标准进行养护,定期修剪树木、草坪和...
第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
已建成的本市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和县(市)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地,由市、县(...
第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绿化植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和疫情的...
第二十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扩建或者改变性质和用途。确需扩建或者改变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使用性质。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更换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明确对...
第二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根苗等损害绿化的;
(二)攀爬...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设置标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
第三十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保持与树木规定的安全间距或者未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五百...
第三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
第三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