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三)单位所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内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防护绿地由有关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主体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以及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三)单位所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内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防护绿地由有关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主体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以及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