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
已建成的本市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和县(市)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
(一)国土空间规划调整;
(二)国家和省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改变面积标准补建新的永久保护绿地。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已建成的本市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和县(市)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
(一)国土空间规划调整;
(二)国家和省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改变面积标准补建新的永久保护绿地。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