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扩建或者改变性质和用途。确需扩建或者改变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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