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绿化植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和疫情的测报、防治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