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使用性质。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易地补建。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易地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