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更换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明确对原有行道树妥善移植的内容;
(二)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更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三)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提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换城市行道树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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