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根苗等损害绿化的;
(二)攀爬树木,在树木上擅自悬挂物品、架设电线,或者捆绑铁丝,包裹树木,硬化树穴,剥损树皮,钉钉、刻划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三)践踏花草,将非作业车辆驶入绿地或者在绿地内停放的;
(四)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放杂物、动用明火、种菜、养殖、放牧等危害行为的;
(五)损毁绿篱、花卉、草坪的;
(六)损毁绿地内园林小品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
(七)在绿地内葬坟或者擅自设置营业摊点、搭建建(构)筑物的;
(八)在树旁或者绿地内倾倒热水、油污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物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养护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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