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设置标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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