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