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保持与树木规定的安全间距或者未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