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期满未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所占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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