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