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每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损伤古树后备资源的,处每株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标牌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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