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
(二)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三)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
(二)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三)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