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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