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标牌、保护设施;
(三)距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标牌、保护设施;
(三)距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