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实行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所需用地,加大公共绿化养护管理经费投入,提高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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