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民政、人民防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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