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提高市民爱护城市绿地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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