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居民家庭种植花草树木,绿化居住空间。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鼓励居民家庭种植花草树木,绿化居住空间。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