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
(一)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五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米半径内规划建设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
(二)土地收储少于五亩的城市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绿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绿地指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绿地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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